系統設計
1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的供水溫度應計算確定,但不宜超過60℃,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℃。同一熱源輸配系統的各房間,應按相同的水溫計算。
2采用集中熱源時的熱媒工作壓力,不宜大于0.8MPA。當工程條件必須突破時,應選擇采用適當的管材,并采取相應的系統補強措施。
3無論采用何種熱源,地板輻射供暖熱媒的溫度、流量和資用壓差等參數,都應和熱源系統相匹配,并設置可靠的控制裝置。
4輻射供暖地板的散熱量,包括地板向房間的有效散熱量Q1和向下層(包括地面層向土壤)傳熱的熱損失量Q2。設計計算應考慮下列因素。
1)垂直相鄰各層房間均采用地板輻射供暖時,除頂層以外的各層,均應按房間供暖熱負荷Q,扣除來自上層的熱量Q2,確定房間所需有效散熱量即Q1。
2)熱媒的供熱量,應包括地板向房間的有效散熱量Q1,和向下層(包括地面層向土壤)傳熱的熱損失量Q2。
注:垂直相鄰各層房間均采用地板輻射供暖時,除頂層以外的各層,向下層的散熱量,可視作與來自上層的得熱量相互抵消。
5地面上的固定設備和衛生器具下,不應布置加熱管道。應考慮家具和其它地面覆蓋物的遮擋因素,按房間地面的總面積F,乘以適當的修正系數,確定地板有效散熱面積F1。
6單位地板面積所需有效散熱量q1,按下式計算:
q1=Q1/F1(W/M2)
式中:Q1---房間所需有效散熱量(W)
F1---房間地板有效散熱面積(M2)
7敷設加熱管道的地板表面平均溫度TEP,可按下列近似公式計算:
q1
Tep=tn+9( )0.909 (℃)
100
式中: q1------按4.2.6條計算的單位地板面積有效散熱量(W/M2)
tn------室內溫度 (℃)
8敷設加熱管道地板的表面平均溫度Tep,應符合表4.2.8的要求
地板表面平均溫度Tep
環境條件 |
適宜范圍 |
最高限值 |
人員長期停留區域 |
24~26℃ |
28℃ |
人員短期停留區域 |
28~30℃ |
32℃ |
無人員停留區域 |
35~40℃ |
42℃ |
9當房間供暖熱負荷較大,地板表面溫度計算值超出4.2.8條規定時,應設置其它供暖設備,以滿足房間所需散熱量。
10單位地板面積的有效散熱量q1和向下傳熱的熱損失量q2,均應通過計算確定。
注:當加熱管為PE—X管、公稱外徑為20MM、填充層厚度為60MM、填充層下部設有絕熱層和供回水溫差為10℃時,不同的加熱管間距、平均水溫和室溫的地板有效散熱量q1,可按附錄E選用。
11加熱管內熱媒流速不應小于0.25M/S,供回水閥門以后(含閥門、加熱管和熱媒集配裝置等構件)的系統阻力,應進行計算,并不宜大于30Kpa。
注:各類塑料管或鋁塑復合管的阻力損失,可按附錄F計算。 |